2020-05-11 15:53 瀏覽量:25370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江南大學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研究院副院長 王建華
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體系構建
公眾的食品安全風險認知是其進行食品消費的決策基礎。風險認知包括風險可能性和風險損失程度,分別指消費者在購買前主觀預計產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和購買后主觀認為的損失程度。公眾在消費時都有規避風險的動機,他們對將要進行的消費決策所帶來結果的不確定性和對結果的重視程度越高,其風險認知水平就越高。公眾和政府雖然都是食品企業的施信方,但雙方評估食品風險的認知基礎并不相同:公眾的食品安全風險認知是受到自身經歷、以往經驗、社會文化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所形成的對某種食品的主觀感受和判斷;而政府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來源于相關食品監管機構以統計和計算為基礎的風險評估。因此,公眾以主觀感受為主導的風險認知和政府以客觀數據為基礎的風險評估之間的差異,最終導致了雙方的食品安全風險認知偏差。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是彌合公眾食品安全感性風險認知和政府食品安全理性風險評估之間“信息真空”,制定和施展食品安全政策的關鍵。風險交流是個體、群體以及機構之間交換信息和觀念的相互作用過程。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主要有6種途徑: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咨詢、食品安全教育宣傳、公眾信息反饋(消費者舉報投訴)、媒體報道解讀以及民間組織發布的相關風險信息。但每次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公眾過激的反應以及難以控制的網絡輿情都顯示著公眾對政府和食品行業的不信任。由此可見,在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方面,現下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機制與公眾的食品安全訴求并不匹配。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政府媒體平臺更新滯后;缺乏專業團隊進行有效的信息采集和發布;公眾食品安全知識欠缺;社會化媒體監管不足。
對于社會媒體在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機制中的作用,不同學者觀點各異。日益發達、普及的傳媒通訊和傳媒技術因其時效性、交互性、易獲得性等優勢給風險交流各方提供了信息搜索、存儲、再傳播等諸多便利,但同時也在信息準確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天然缺陷。在政府和公眾的信息交流過程中,社會媒體充當著“傳聲筒”的角色,當小概率的食品安全事件被持續集中報道,在引起社會關注和警覺的同時,也導致公眾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食品安全監管問題上的信息混亂。
食品具有“信任”屬性,公眾不論在食品消費前還是消費后,都難以準確識別食品對人們的健康影響。而隨著食品生產工藝的不斷發展,使得即使在信息對稱的理想狀態下,也難以保證信息完全。對這種不確定性的一種應對機制就是信任。信任這種狀態表現在食品安全上,就是施信者對受信者的積極期望,即公眾期望食品企業安全生產,政府機構有效管理。公眾的信任可以分解為以個人為基礎的信任、以認知為基礎的信任、以知識為基礎的信任和以計算為基礎的信任。以個人為基礎的信任,屬于個人特征,是公眾個體愿意或不愿意付諸信任的傾向;以認知為基礎的信任,是在缺乏證據的前提下依舊傾向信任的第一印象;以知識為基礎的信任,是在擁有交易對象相關知識的情況下對對方行為的一種預測;以計算為基礎的信任,是通過經濟效益分析,評估對方是否存在投機行為的一種估計。由于食品屬于生活必需品,公眾往往以個人和認知為基礎的信任進行消費抉擇;但當食品市場上負面消息充斥時,公眾偏向于采取更高階的以知識和計算為基礎的信任。此時,完善的風險交流機制、健全的交易投機行為處罰制度將極大增加公眾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不僅要降低食品安全的實際風險,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和信任構建也至關重要。
全面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隨著食品行業分工的進一步細化,食品供應鏈越來越長,涉及的環節也越來越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常常顯示出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特點,因而食品監管必須立足于全產業鏈的整體監管。2018年國家成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現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三局合一”。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共治理念,表明我國的食品監管將從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行政管理轉變為上下結合多主體的社會共治模式。但從現實的情況看,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架構下,政府信息公開滯后、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依舊存在。
政府作為食品安全共治體系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兼具國家公意的合法性以及整合智力、信息披露和監管懲處的行動力,理應獲得足夠的社會信任來進行食品安全治理。然而“中國綜合小康指數”調查的結果卻顯示,2018年“中國平安小康指數”中食品安全依舊以82.4%的比重蟬聯“國人最擔憂的十大安全問題”榜首位,遠遠高于2017年的61.5%。
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方面,政府也嘗試著拉近與公眾的距離,除了傳統的網站發布、新聞報道和報紙登載外,也開始采用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媒體進行傳播。但癥結在于,革新了傳播載體,傳統的傳播模式仍是一成不變,在各大媒體平臺上,政府仍是單向傳達的信息發布,缺乏雙向互動和主動溝通。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公眾所掌握的知識與常識并不能幫助其正確識別食品風險、準確辨識網上海量信息。在食品安全事件爆發時,公眾渴望從權威渠道獲取事件的性質、緣由、后果以及相關預防和規避措施。但政府的官方網站和官方微博對于食品安全事件,發布的多是政府的通告和艱深的法律條款,沒有就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供有效回應。久而久之,公眾默認在官方渠道無法獲得自己想要的答案,就不會把官方作為自己獲取信息的第一選擇,轉而投向社會媒體。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