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6 16:59 瀏覽量:29164 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在禁漁期電魚的刑事案件,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2019年2月12日,屏山縣畜牧水產局、屏山縣公安局發布了《關于長江流域屏山縣境內春季禁漁的通告》,通告明確了禁漁時間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范圍為屏山縣境內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撈作業。
2019年5月4日晚,曾某邀約李某(另處)攜帶蓄電池、逆變器等電魚工具,到屏山縣小河溝(流向鄢成河后在敘州區匯入岷江)電魚,共捕獲野生鯽魚等2.23公斤,被屏山縣農業農村工作局和屏山縣公安局聯合執法人員查獲。
案發后,二人主動購買700元魚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內,恢復生態。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及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購買魚苗投放,對水產資源進行恢復,法院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