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4 10:45 瀏覽量:14300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9年第36號),涉及成都市2家生產經營單位食品抽檢不合格。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現將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成都宇霸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涼水井天然礦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涼水井天然礦泉水(抽樣單編號:GC19510000003932601,生產日期:2019年4月16日;規格型號:18.9L/桶);不合格項目:界限指標-偏硅酸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生產企業:成都宇霸實業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報告(編號:SPE2019A01499)后,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0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涼水井天然礦泉水35桶,共計661.5公斤,貨值175元;已銷售35桶,共計661.5公斤;庫存0桶,共計0公斤;因該批次產品已無剩余,故召回0桶,共計0公斤;封存0桶,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宇霸實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第四項及《四川省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2日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75元(大寫:壹佰柒拾伍元整);
2. 罰款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涼水井天然礦泉水由當事人生產,因該企業采礦權證到期,不再生產礦泉水,該批次產品剛好是該企業自用的部分,未來及換標簽,故偏硅酸項目不合格。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所剩余的產品全部進行更換標簽處理;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6月17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二、雙流宏波有茗塘魚館經營“梅子酒(自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梅子酒(自制)”(抽樣單編號:GC19510000003933710,購進日期:2019-04-12;規格型號:散裝稱重);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乙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經營企業:雙流宏波有茗塘魚館。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院的檢驗報告(編號:SP2019A05723)后,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7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梅子酒(自制)” 15公斤,貨值1200元;已銷售15公斤;庫存(未銷售)0公斤;因該批次產品已無剩余,故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當事人雙流宏波有茗塘魚館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8日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警告;
2. 罰款人民幣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梅子酒(自制)”實際是當事人外購的產品,當事人在購進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6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