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09:18 瀏覽量:25457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達市監行罰字〔2019〕31號,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行政處罰。
當事人: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51170239913419XJ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易心瓊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30****************
聯系電話:1***********
聯系地址:*********************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投訴舉報人**向我局信件投訴:“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撕牛肉干(五香味),生產日期為2018年10月10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中寫明添加有山梨酸鈉,在《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查詢并無名為山梨酸鈉的食品添加劑。”經執法人員聯系投訴舉報者核對該款產品實際應為手撕牛肉片(五香味)。2019年10月3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生產日期為2018年10月10日,保質期為常溫下10個月)在配料表中標明添加有山梨酸鈉,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有該批次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產品,并在留樣室發現四個批次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26日,外包裝標示配料表:牛肉、白砂糖、食用鹽、香辛料、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心瓊陳述“公司2018年10月10日生產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已全部銷售,2018年10月10日生產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由于印刷錯誤,在沒有添加乳酸鈉、乙基麥芽酚、山梨酸鈉的情況下,將乳酸鈉、乙基麥芽酚、山梨酸鈉標示在外包裝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中。201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包裝,新包裝的配料表中只有谷酸氨鈉這一種食品添加劑”。執法人員在現場未發現乳酸鈉、乙基麥芽酚、山梨酸鈉庫存及其購進記錄。2019年1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達州市主城區主要大型超市均未發現有銷售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因此抽樣量不夠,無法抽樣送檢。通過查詢產品銷售臺賬,你公司生產日期為2018年10月10日的手撕牛肉片(五香味)共銷售**件,每件**盒,共計**盒,調查得知該批次手撕牛肉片(五香味)銷售價格為**元/盒,涉案貨值金額為2232元。
調查認定的事實: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詢問調查筆錄;
2.現場檢查筆錄;
3.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說明一份;
4.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臺賬;
5.達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6.相關圖片資料。
2019年12月9日,經法制部門審核,本案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2019年12月11日,你公司收到我局發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達市監罰告〔2019〕31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案件性質為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依據《四川省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處罰金額按以下標準,結合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確定:(二)貨值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處超過5000元不滿2萬元的罰款;根據《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四)、(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從輕行政處罰:(三)具有涉案產品風險性低的;(四)生產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或者經營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00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五)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賠付等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鑒于你公司產品涉案貨值金額2232元,涉案產品風險性低,主動采取改正措施(已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包裝,新包裝的配料表中只有谷酸氨鈉這一種食品添加劑),予以從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給予你公司處以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請你公司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支隊辦公室(地址:達州市通川區西外巴渠東路111號9樓922室)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一般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州通川支行繳納罰沒款(收款人:達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通川區人民法院起訴。
在法定期限內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