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07:00 瀏覽量:19453 來源:中國食品網
中國食品報經濟觀察報道 為全面推廣使用公筷公勺,進一步引導廣大市民提升用餐文明意識、養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傳統的就餐方式已不能適應當下對疫情防護的需求,每雙筷子都去夾菜或者用自己的筷子給他人夾菜,無意中增加了傳播疾病、交叉感染的風險。為“添一筷,是熱心;遞一筷,是傾心;勻一筷,是公心;挑一筷,是細心,加一雙公筷,多一份安心”的健康用餐新理念,加強營造社會大眾使用公筷的濃厚氛圍, 切斷“口口相傳”的疫情傳播途徑, 保護餐飲服務消費者用餐安全,在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成都市商務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成都餐飲同業公會、成都市消費者協會聯合印發《成都市餐飲業公筷公勺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據了解,《規范》從適用范圍、制作要求、配置要求、使用要求、消毒衛生、宣傳引導、應用推廣、實施監督等多個方面對公勺公筷進行了嚴格的要求。本《規范》從2020年6月3日實施。
部分截圖
成都市餐飲業公筷公勺使用規范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餐飲行業經營行為,引導廣大市民養成健康文明用餐習慣,讓公筷公勺的友善優雅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助力推動全社會形成使用公筷公勺安全用餐、健康用餐、文明用餐的良好氛圍,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市各種經濟類型的餐飲服務單位,包括飯莊、酒家、酒樓、餐館、餐廳(含飯店、賓館、酒店、度假村、農家樂中對外經營的餐廳)、火鍋店、小吃店、快餐店、面館,以及集體用餐配送企業。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三條 公筷公勺必須在規格和顏色上明顯區別于自用筷勺,材質應符合GB 4806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四條 公筷材質宜采用塑料、竹、木、陶瓷、金屬等,顏色宜為白色或類白色,長度比自用筷長3~4厘米,公筷粗端宜印(燙)“公筷”字樣。
第五條 公勺材質宜采用陶瓷、食品級不銹鋼,顏色宜為白色或類白色,勺柄長度應比自用勺勺柄長且明顯不同于自用勺,勺柄處宜印(燙)“公勺”字樣。
第三章 配置要求
第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100%配備并提供公筷公勺,主動引導賓客使用公筷公勺。
第七條 根據餐桌規格、實際用餐人數、菜品類型與菜品數量等實際消費場景,擺放相適應的公筷公勺,采取一人雙筷或一菜一筷(勺)等擺放形式。
第八條 火鍋類餐飲服務單位,應提供與私筷、常規公筷具有區分度的“生料專用公筷”。
第九條 自助餐或消費者自行取餐的餐飲服務單位,應配置與菜品對應的、便于取用的公筷公勺,并盡量配置單獨擺放公筷公勺的托盤或托架。
第十條 宴席、宴會等大規模人群聚集性消費的餐飲服務單位,應倡導各取所食,不互夾菜。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就餐人員分餐要求,使用公筷公勺進行分餐。
第十二條 就餐人員若誤將公筷公勺作為個人餐具使用,餐廳服務員應立即更換。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將公筷公勺配置納入日常備餐流程、擺臺標準、出餐流程、上菜流程、引導流程與洗消流程等管理環節。
第十四條 應明確負責公筷公勺相關崗位的基本職責,加強員工日常性專題實操培訓。
第十五條 使用公筷公勺后應放回原處。
第十六條 使用公筷公勺取菜宜適量,不將菜品返回餐盤。
第十七條 使用公筷公勺取用餐盤內靠近自己的菜品(點心),不用公筷公勺隨意翻拌,使用公勺舀湯應避免湯汁溢出。
第十八條 餐后剩余食品打包或撤盤時,應使用公筷公勺。
第五章 消毒衛生
第十九條 清洗、消毒的設施設備應放置在專用區域,容量和數量應能滿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第二十條 應嚴格規范公筷公勺的清洗、消毒流程,消毒后的公筷公勺應符合GB 14934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公筷公勺應單獨存放,在工作臺上應有顯著的字樣標明公勺公筷擺放處,并標注消毒日期。
第六章 宣傳引導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媒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開展公筷公勺宣傳,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三條 應在大堂、餐廳醒目處張貼使用公筷公勺的宣傳海報,或在宣傳屏播放宣傳片,并在餐桌上放置提示牌,持續引導、提醒用餐者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四條 應對服務人員加強公筷公勺使用培訓。
第二十五條 用餐前,服務員應主動宣傳和引導賓客使用公筷公勺,并介紹公筷公勺的擺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應用推廣
第二十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指導餐飲服務單位做好公勺公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應將公筷公勺使用情況列入各類先進、示范店評選標準,促進餐飲服務單位推廣使用。
第二十八條 為推動使用公筷公勺落實到位,成都餐飲同業公會和成都市消費者協會將報請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對餐飲單位的執行情況開展明察暗訪工作。針對執行不到位的餐飲服務單位,將進行約談、通報;對拒不配合與整改的單位,將取消其參評各類先進、示范店的資格。
第八章 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是由成都餐飲同業公會和成都市消費者協會共同制定并負責解釋、監督。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