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1 10:24 瀏覽量:18276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15件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覆蓋領域廣,包括添加禁用物質的減肥咖啡、“假烤鴨”、網絡訂餐平臺不履責等食品領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藥、藥店銷售過期劣藥等藥品領域案件,不合格化妝品案件以及危害農業安全的偽劣種子案件等。本報陸續刊發其中與食品相關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江蘇謝某、王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來,被告人謝某、楊某、宋某某(另案處理)在明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走私冷凍牛肉制品系違法的情況下,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處多次購買走私入境的冷凍牛肉、牛肚等產品。謝某、宋某某收到上述產品后,向江蘇省邳州市城鄉農貿市場內經營熟食的攤販推銷。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購進后加工成熟食進行銷售,涉案產品10余萬公斤。被告人謝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個人銷售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在謝某、宋某某租賃的冷庫內查獲走私的冷凍牛肉及牛副產品2萬余公斤。涉案肉類產品來自我國為防控疾病需要禁止輸入肉類產品的地區,外包裝上均為外文,對應的工廠名稱、廠號不在海關總署公布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中,且無海關報關憑證及檢驗檢疫證明。
訴訟過程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謝某、王某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6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謝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至350萬元不等的刑罰。判決宣告禁止被告人楊某、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走私的冷凍牛肉制品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嚴厲打擊。走私的冷凍牛肉及牛副產品俗稱“水漂貨”。“水漂貨”在運輸過程中很難保持恒定冷凍條件,可能會經過“解凍”和“再冷凍”的過程,容易滋生各種細菌,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進口肉類產品或者從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地區進口冷鏈食品,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會造成重大風險,對于該類犯罪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冷凍肉類產品過程中要善于識別,謹防購買“水漂貨”。
加強刑罰綜合運用,剝奪違法者再犯罪能力。危害食品犯罪是貪利型犯罪,在運用好自由刑的同時要注重罰金刑的適用,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從而實現司法公平公正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以“銷售數額”作為判斷罰金刑的基礎,從嚴把握罰金刑的適用,提出判處銷售金額2倍以上罰金并被法院采納,在財產刑上從嚴懲處犯罪,加大經濟制裁,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精準制發檢察建議,保障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該系列案件的行為人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通過在家中建小冷庫儲存、煮制加工,后運至城區菜場或鄉鎮集市對外銷售。檢察機關通過深入市場、集市走訪,結合案件門檻低、范圍廣、隱患大、打擊難等特點,圍繞開展專項整治、組織落實檢查、加強宣傳教育等方面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肉品安全專項整治并對轄區冷庫建檔巡查。同時聯合食安委成員單位,舉行“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展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成果,發揮案例警示作用,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
案例六:
北京張某某等8人假冒“全聚德”烤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購進大量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被告人張某某負責運送上述包裝材料及代收貨款。經核實,被告人張某某運送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8萬余件,現場扣押尚未銷售的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3萬余件。經鑒別,上述標識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分別從林某某等人處購買大量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并購進真空包裝機、卷餅、醬及真空包裝烤鴨等,以組裝的方式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注冊商標的烤鴨,并低價對外銷售。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從譚某某等人處低價購進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冊商標的烤鴨等商品,并加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43萬余元,查扣貨品價值0.2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譚某某等6人提起公訴,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至60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強化溝通協調,全鏈條、精準化從嚴打擊假冒犯罪。假冒老字號品牌犯罪不僅嚴重影響老字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且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系“上游提供假冒包材——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導游銷售——末端經由導游向游客出售”的全鏈條侵犯“全聚德”老字號品牌犯罪。檢察機關就案件的證據搜集固定、法律適用與公安機關展開會商。基于該案制假售假模式以線上為主,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搜集提取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在充分溝通、夯實證據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對張某某等8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且公訴意見全部獲得法院采納,實現對假冒侵權犯罪全鏈條、精準化打擊。
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六穩”“六保”、護航企業合法經營等方面的作用,檢察機關一方面依法告知全聚德公司相關訴訟權利,在品牌保護等方面提出建議,為企業產權保護及生產經營提供指引;另一方面,針對該案暴露出旅游業部分領域規范執業及行業監管等問題,依法準確研判,適時制發檢察建議,促進行業環境凈化。《檢察建議書》送達后,檢察機關積極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進行溝通和對接,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時對照檢察建議進行整改并復函,依法對涉案旅行社和導游進行行政處罰,并采取了建立完善旅行社等級考核和導游服務星級評價體系、加強與全市老字號企業調研與對接等整改措施。檢察機關通過加強跟蹤監督,確保檢察建議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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