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2 14:57 瀏覽量:10745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中國食品報四川報道 2020年12月29日,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趙鎮一火鍋店進行監督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現場操作間入口處的墻壁玻璃上,發現張貼有武昌魚、花鰱等的宣傳廣告,廣告內容中有“武昌魚 食療作用:性溫味甘……,有開胃、增進食欲之功效”等內容,涉嫌將推銷的食品廣告與藥品相混淆。
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取證,該火鍋店通過廣告公司制作了武昌魚、花鰱、裸斑、黃辣丁、泥鰍的宣傳廣告,張貼于店內魚缸玻璃上用于對外進行廣告宣傳。宣傳廣告中有“武昌魚 食療作用:性溫味甘……,有開胃、增進食欲之功效,對于貧血癥、低血糖、高血壓和動脈血管硬化等疾病的發生能起到抑制作用”、“花鰱 食療功效:……常吃能暖胃、祛眩暈、益智商、助記憶、延緩衰老、潤澤皮膚”、“裸斑 食療作用:有補脾利水、祛瘀生新、清熱祛風、補肝益腎等功能”等內容。
該火鍋店在經營活動中,將推銷的食品廣告與藥品相混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立即將違法廣告拆除,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根據相關規定,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予以減輕處罰。2021年1月29日,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火鍋店停止發布食品廣告與藥品相混淆的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萬元。
火鍋店為提高所經營商品的吸引力,增強顧客消費欲望,從而達到招徠顧客的目的,在廣告宣傳中宣稱武昌魚、花鰱、裸斑等普通食品能抑制貧血癥、低血糖、高血壓和動脈血管硬化等疾病,或者有補脾利水、祛瘀生新、清熱祛風、補肝益腎等功能,是《廣告法》明文禁止的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使用醫療用語,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誤導消費者。通過查處其廣告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廣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督促違法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樹立守法經營意識。(黃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