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3 11:58 瀏覽量:18648 來源:食品網
中國食品報四川報道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標識等,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針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破壞競爭有序環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混淆行為”,四川省安岳縣市場監管局結合“春雷行動2022”果斷亮劍,成功查處一例“混淆行為”案件。
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某健康調理中心的“混淆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了解,當事人于2021年9月開業期間,在店面外使用公安局、檢察院、社保局、人民醫院、中醫院等單位名稱(簡稱)落款的慶賀花籃為其提升商業影響力,經花籃賀卡上的各落款單位協查確認,均未以單位名義為當事人贈送花籃和做商業宣傳。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實施混淆行為的違法行為。安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該案的成功查處,有效規范了經營者的廣告宣傳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