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9 13:42 瀏覽量:16494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呂禮臻訴劉某森、云南臻味號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臻味號茶業公司)、西雙版納臻味號茶廠(下稱臻味號茶廠)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三被告被判賠償呂禮臻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3萬余元。
據悉,呂禮臻是恢復傳統普洱茶手工制茶工藝的代表人物,于2010年5月13日申請注冊了第8292881號商標,被核準使用在茶、茶飲料等第30類商品,并于2013年1月7日起獲得“臻味”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專用權。呂禮臻認為,其對“臻味”商標自2005年開始使用,并合法獲得商標專用權。三被告在相同商品上,惡意使用近似中文商標及中文字母組合商標,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劉某森所經營的北京森永祥茶葉銷售中心(下稱森永祥中心)是臻味號茶業公司的代理商,銷售侵權商品;臻味號茶業公司既是侵權商品的出品方,又是總經銷商;臻味號茶廠作為承攬人負責具體加工、制作侵權商品。因此,呂禮臻于2017年3月15日將劉某森、臻味號茶業公司及臻味號茶廠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發表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根據森永祥中心在起訴前兩年的銷售獲利,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600萬元及其他合理費用支出。
劉某森與臻味號茶業公司辯稱,其申請在先,使用在先。臻味號茶業公司的創始人及關聯公司云南臻味號茶葉有限公司對臻味商標長期使用過程中不存在惡意,不受非法干涉。臻味號茶廠辯稱,呂禮臻對涉案商標的注冊晚于臻味號茶業公司和臻味號茶廠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邱某忠的臻味商標申請,臻味號茶業公司和臻味號茶廠在先使用,已形成相當規模。三被告均在原有范圍內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三被告使用的商標與呂禮臻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商品構成相同。此外,呂禮臻于2005年實際使用“臻味”商標,銷售帶有“臻味”商標的茶葉商品。邱某忠和其關聯公司云南臻味號茶葉有限公司對涉案商標的使用行為,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其繼續使用和不侵權抗辯不具有正當性。三被告使用涉案商標具有一定影響,但使用時間晚于呂禮臻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時間,不構成在先使用,因此不滿足“在先使用商標具有一定影響”的要件。三被告辯稱涉案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是云南臻味號茶葉有限公司和邱某忠,云南臻味號茶葉有限公司是被告臻味號茶業公司的前身,但云南臻味號茶葉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3日注銷,2013年11月5日被告臻味號茶業公司成立,兩公司分屬于獨立的公司法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繼受關系,不構成三被告辯稱的前身,而且三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在2010年2月3日至2013年11月5日長達三年的時間內,其并未存在因使用人主觀原因而中斷使用的情形,也無證據證明被告臻味號茶業公司對涉案商標的使用系邱某忠個人使用的延續和繼承。綜上,三被告的使用時間晚于呂禮臻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時間,不構成在先使用的商標,故三被告主張的商標先用權抗辯理由不滿足法律要件。因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發表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呂禮臻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開支共計15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呂禮臻與三被告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權標識侵犯了呂禮臻的商標專用權;三被告有關早于呂禮臻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該商標的主張不能成立,進而其主張的在先使用抗辯不能成立;對于該案侵權賠償數額,應根據三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范圍、后果以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等情況確定。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劉某森、臻味號茶業公司、臻味號茶廠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呂禮臻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