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11:07 瀏覽量:13374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 2020年3月5日上午八時,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速裁一組通過建立微信群,審理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3月13日,該院依法判決被告貴州省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楊先生貨款6300元,賠償原告楊先生三倍貨款18900元,駁回原告楊先生要求十倍貨款賠償的訴訟請求,貴州省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出售給原告楊先生的23箱酒,靈寶法院予以沒收,交由靈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事情還得從半年前說起,2019年8月13日,楊先生在淘寶一網店購買了茅臺內供酒23箱,共花去6300元。收到貨后,楊先生發現酒盒上商標名稱為“茅臺內供酒”,酒盒右下角有“職工專用酒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還標有“食品名稱:茅臺內供酒(醬香型)、原料與配料、酒精度、凈含量、生產日期:見盒蓋內、生產許可證編號QXXXXXX01、執行標準、廠址(原產地)”。楊先生檢驗后,未找到生產日期,也沒有聯系方式、儲存條件等提示等信息,打開瓶蓋之后發現氣味異常,懷疑是假冒產品,后電話聯系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對方回應稱其公司未生產過茅臺內供酒。
楊先生認為,淘寶賣家銷售假冒偽劣、屬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假酒,欺騙誤導消費者,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遂于2019年9月20日向靈寶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淘寶賣家退還購酒款6300元,并賠償十三倍貨款。
該院速裁一組受理案件后,立即向貴州省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郵寄送達起訴狀等案件有關材料,第一次開庭審理后,多次電話微信對原被告進行調解,被告堅持說其出售的酒是自己酒廠生產的,沒有質量問題,商標上標的是“茅臺內供酒”,不是“茅臺酒”,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茅臺酒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不生產“茅臺內供酒”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更不可能以每瓶5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認為其不存在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楊先生明知假酒購買,而且不是為了生活消費,屬惡意購買,請求法院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楊先生堅持要求被告退還貨款,賠償貨款價格的十三倍,并申請司法鑒定。2020年3月4日鑒定機構出具了鑒定報告,鑒于疫情形勢嚴峻,原告遠在湖南打工,被告遠在貴州的現實情況,速裁一組通知原被告于3月5日微信建群開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
庭審結束再次調解未果后,該院結合案情及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認為被告出售的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原被告雙方對該鑒定結果均予以認可,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貨款十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支持原告楊先生三倍貨款的賠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原告楊先生屬惡意購買,請求法院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遂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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