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7 11:14 瀏覽量:17917 來源:中國食品安全網
2019年以來,湖北省利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核心理念,秉持“公正執法是最直接的服務、嚴處重罰是最有效的監管、整治規范是最管用的預防、打擊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的工作理念,依法履職,重拳出擊,查處行政處罰案件220件,移送公安機關2件,案件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安全、反不正當競爭、違法廣告、價格違法等領域,有效促進了利川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進一步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持續震懾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該市十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利川市**大藥房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和標簽不符合規定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利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在利川市**大藥房購買的口罩疑似假冒偽劣產品,要求查處。經查,該店分別從利川市**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工貿有限公司從購進8000只口罩銷售,存在“無任何中文標識和合格證明文件,包裝上標注的醫療器械注冊號和備案號無法查實”問題。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標簽不符合規定醫療器械的行為。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4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2019年7月25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對廖**經營的油條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測,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標準,結論判定為不合格,屬于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銨的行為。11月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宣判廖**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區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2019年3月14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區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利川市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監察員接到舉報后,調查發現該公司管理的**小區使用的電梯8部檢驗不合格,逐向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監察指令》,責令其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4月24日,監察員發現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仍在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根據該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并處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醫院使用非藥品標示藥品療效托瑪琳自發熱護具案
2019年6月18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醫院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院醫療器械庫房合格品區貯存的托瑪琳自發熱護具,其產品外包裝標示了“能改善血液循環,緩解肌肉疲勞;本品適用于腰肌勞損、腰部肌肉拉傷、腰椎間盤突出、尿頻、尿急、腎虛、腎炎、胃寒癥及恢復期間的保護和減少腰部疼痛…”等藥品的治療功效及適應癥的內容,屬于使用非藥品標示藥品療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警告,沒收尚存的托瑪琳自發熱護具及違法所得672.00元,并處1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茶葉專業合作社生產摻假摻雜的茶葉案
2019年6月26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茶葉專業合作社檢查時,發現其生產加工車間正在揉捻的茶葉中有白砂糖顆粒,屬于摻假摻雜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沒收35kg摻假摻雜茶葉及違法所得828元,并處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內衣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19年6月18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內衣店門頭電子顯示屏播放的廣告內容有“能有效預防乳腺癌,加速人體血液循環消除毒素,產生新酵素,抑制乳腺癌…”的字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利川市毛壩**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0年2月19日我局接消費者投訴,稱利川市毛壩鎮**超市在疫情期間配送的食品過期。經查,該超市配送重慶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阿蓬江”牌手磨豆腐干給肖**1.54千克、夏**的1.30千克,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年4月22日和2019年4月15日,保質期為9個月,配送單價為19.80元/千克,已超過保質期35天、28天,現場還有1.15千克待售。上述豆腐干的貨值金額為78.98元,獲違法所得56.21元。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對超市待售的1.15千克豆腐干依法沒收,沒收違法所得56.21元,并處罰款6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坊虛假宣傳案
2019年3月14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中,發現當事人誘導老年消費者繳納100元會費成為會員,許諾在后期消費時給予會員價,同時以健康講座的形式宣傳推介和兜售羊奶粉,并夸大其功能及療效,并向報名參加旅游的老年消費者贈送磁療被(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為不合格產品),以達到牟利的目的。當事人虛假宣傳兜售羊奶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贈送老年消費者的磁療被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沒收不合格磁療被61床,并處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利川市**茶葉開發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5月16日,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茶葉專項檢查時,發現**商貿有限公司待售區有利川市**茶葉開發有限公司出品的“恩施玉露”茶葉。當事人未經恩施玉露茶產業協會的授權許可,在茶葉包裝袋正中突出使用“恩施玉露”字樣,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而誤認誤購,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茶葉50袋、侵權茶葉包裝袋8404個,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食品批發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近似的標識,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案
利川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食品批發部在市面上銷售的漯河市華誼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ZHENGPIN紅牛”維生素強化飲料和可愛寶“新一代紅牛”維生素強化飲料。其所售飲料與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生產的“RedBull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近似,足以讓消費者混淆而誤認誤購。其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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