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08:39 瀏覽量:18207 來源:糖酒快訊
近日,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稻花香公司)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4175號、4265號、4268號、4522號、4524號共5份行政判決書,由北京市隆安(武漢)律師事務所屈偉和王明凱兩位律師代理原告稻花香公司的5件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訴訟案件均獲一審勝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0類“民樂小鎮稻花香二號since2005”商標、第29、30類“紫稻花香”商標、第29、30類“田源稻花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5件訴爭商標于2015-2017年期間經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后,稻花香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后提出異議,主張5件包含“稻花香”文字的訴爭商標注冊申請,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構成對稻花香公司第33類白酒“稻花香”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國家商標局均作出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稻花香公司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于2020年1月和3月先后作出5件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稻花香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5份行政裁定書,委托隆安律所代理訴訟,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克服疫情困難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5件行政訴訟,在認真分析研判后精心組織材料,確定訴訟代理要旨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套全面完整的訴訟證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結合原告稻花香公司在行政評審和訴訟階段的證據,足以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引證商標第1396938號“稻花香”商標在白酒商品上已達馳名程度。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了原告在先的馳名商標,構成了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和摹仿。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干蔬菜、牛奶飲料、茶、面粉、糖等商品,雖然與引證商標“稻花香”據以馳名的白酒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為密切的關聯。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的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與原告稻花香公司存在一定關聯,削弱原告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應予以注冊。5份行政判決書均對原告注冊和使用在第33類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標給予馳名商標保護,充分體現了《商標法》鼓勵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攀附的精神,遵循了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本意。
“稻花香”白酒商標再次獲得法院馳名商標認定司法保護,并禁止他人在第29、30類商品上注冊的多件訴爭商標,有力地維護了稻花香公司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對于稻花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