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14:07 瀏覽量:18821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寶寶們的口糧——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簡稱嬰配粉)是公眾日常非常熟悉的一類食品,但很多公眾并不了解的是,與普通食品不同,根據“四個最嚴”要求,我國對嬰配粉實施特殊監管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產品準入方面門檻極高的注冊制、區別于普通食品的標簽標識管理辦法以及對銷售聲稱的嚴格監管。其中,關于嬰配粉標簽的相關管理,對于正本清源、打擊嬰配粉虛假宣傳,保障小寶寶們“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嬰配粉實施特殊管理
說起嬰配粉,許多人肯定覺得“不就是奶粉嗎”,其實這種認知并不十分準確。在超市、母嬰店里,嬰配粉往往和成人奶粉、特定全營養的特醫食品,甚至是粉質的固體飲料混放,容易引起混淆。
根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嬰配注冊辦法),嬰幼兒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粉狀產品,適用于正常嬰幼兒食用。這一定義,使得嬰配粉與成人奶粉和滿足特殊營養需求的同樣含有蛋白質的特醫食品區別開來。
根據2015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我國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醫食品三類食品實施特殊管理。此外,涉及嬰配粉標簽標識管理的法規還有《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諸多法規,對于產品名稱、成分標注、營養聲稱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嬰配注冊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提出更加詳細的要求,為嬰配粉標簽標識設定了“紅線”。
嬰配粉標簽“六不準”
對于嬰配粉的標簽管理,嬰配注冊辦法的基本要求是標簽中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注冊的產品配方的內容一致。其聲稱的內容也必須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嬰配注冊辦法更加明確地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不得含有以下六種情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對于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按照這一規定,標簽標識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原輔料來源方面使用“進口奶源”“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表達,均不被允許。
產品名稱受到嚴格規范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在“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基礎上,明確不再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在此基礎上,嬰配注冊辦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確地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名稱必須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即國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只有一個規范的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數民族語言等名稱。
申請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還可標注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系。這里明確名稱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稱“,所以對于其他外文名稱,如日文、韓文等非英文的名稱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僅限于申請注冊的進口產品。
關于嬰配粉的通用名稱,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 10765和GB 10767規定此類食品名稱為:乳基嬰兒配方食品、乳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在此名稱的基礎上,結合適用月齡及段次,嬰配注冊辦法明確其通用名稱應為”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
關于嬰配粉的商品名,根據GB 7718的規定,不得使用涉嫌虛假、夸大、治療、誤導等及封建、庸俗、人體器官等的詞語。根據嬰配注冊辦法配套文件,”益“”智“”寶“”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不得出現在產品名稱上,同一企業的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產品,其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
除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以下簡稱“嬰配乳粉”)標簽標識設定“紅線”外,《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多部法規標準,還對嬰配乳粉標簽的產品名稱、商標使用、配料表、營養成分表等多方面進行了規范。
這些內容必須標注
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規定,嬰配乳粉標簽必須標注注冊號,格式為:國食注字YP+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如國食注字YP20181177。通用名稱應當注明嬰配乳粉適用月齡,并同時寫明“1段”“2段”“3段”。
對于配料表,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對于動物性來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進行了明確規定,配套文件中還規范了產品名稱、商標使用、凈含量(規格)、營養成分表等內容。
產品標簽還應當嚴格執行GB 7718。據GB 7718標準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企業申請“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脫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以植物油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輔料”加工嬰配乳粉的,須對動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來源動物的名稱標識,多種動物來源的乳,要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名稱及所占比例。
關于植物油的標注,嬰配乳粉注冊管理辦法配套文件中明確:“應當將食用植物油具體的品種名稱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注。”要將食用植物油的品種名稱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注,例如標示: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總量參與總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將具體品種的植物油分開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參與總配料表的排序。
營養成分須依規標識
據嬰配乳粉注冊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營養聲稱必須與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并且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營養聲稱應以GB 14880和GB 28050為主要依據。對于營養成分表,嬰配乳粉注冊的配套文件再次確認必須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標示,可同時標示每100mL中的含量。但未明確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進行標示。同時營養成分的名稱、標示單位應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標示一致,但需將GB 14880標準中將相應的單位“/kg”折算成“/ 100g”和相應的“/100kJ”。
此外,營養成分表要列明“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性成分”等類別,按此類別排序分類列出,并將此類別名稱用黑體或加粗并配以適當地底色以示突出顯示。乳清蛋白等蛋白質放在蛋白質類別下,亞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類別下,但花生四烯酸(AA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類別下,只能放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其單位應當與國標保持一致,即“%總脂肪酸”。對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營養強化劑,全部列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
嬰配乳粉注冊管理辦法配套文件明確了營養素的排序要求,先按相應的標準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營養素進行排序,對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營養強化劑,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
嬰配乳粉安全關系重大,對其產品標簽進行嚴格監管,是確保我國下一代健康成長的重要措施。因此,對于嬰配乳粉的標簽管理必須依法依規,久久為功。
上一篇:姍姍來遲的年報暴露太多 科迪乳業被立案調查竟然是因為這個?
下一篇:好佳一乳業深陷侵害商標權糾紛 旗下小豬佩奇乳酸菌飲品曾上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