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 12:28 瀏覽量:17785 來源:中國食品報
本報記者 袁國鳳
記者從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一男子為牟取暴利,竟然在茶葉中添加檸檬黃、日落黃等著色劑,銷售金額高達2400余萬元。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獲刑15年,并處罰金1245萬元。
2021年12月30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依法對新疆首例在茶葉制品中添加著色劑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海某在生產的茶葉中添加按固定比例調配的檸檬黃、日落黃等色素,使其生產的茶葉相較于普通茶葉色澤更“明亮”、口感更“香甜”。其通過注冊成立的自然人獨資公司對外銷售,并發布廣告大肆宣揚自己生產的茶葉高品質、無添加,使其銷售量大幅上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認定涉案茶葉為偽劣產品。至案發,銷售涉案茶葉累計240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海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將檸檬黃、日落黃添加到其生產的茶葉制品中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涉案數額大。雖然海某上訴提出其生產的茶葉為調味茶,是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劑的,但根據行業相關標準,調味茶本質仍為茶葉產品,是以茶葉為基本原料,經加工制成的采用沖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們飲用的產品,也應符合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即不得在茶葉中添加檸檬黃、日落黃等具有著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劑。故海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海某的行為為什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不是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案法官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罪的認定主要針對生產、銷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食品物質成分的毒害性。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罪對能否造成消費者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有明確規定。在該案件中,檸檬黃、日落黃屬于食品添加劑,具有一定的著色功能,海某正是利用此功能來增加茶葉的色澤,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故海某的行為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而不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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