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將撿到的死因不明的豬仔冒充羊肉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經舉報被宿州市埇橋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執法人員查獲。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葛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經查明:2017年12月27日清晨,被告人葛某某在濉溪縣南坪鎮七里橋附近撿到一只死因不明的豬仔并宰殺。次日上午,被告人葛某某攜帶該宰殺的豬仔所得的豬肉及豬骨共計20余斤,在未經相關部門檢疫檢驗的情況下冒充羊肉在宿州市某小區附近銷售,在銷售過程中經他人舉報被埇橋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執法人員查獲。在查獲前被告人葛某某已銷售該死豬肉5余斤,非法獲利人民幣130元左右,在被執法人員查獲時,被告人葛某某將該款退還給購買人。該局執法人員現場扣押了剩余全部死豬肉及豬骨(豬肉9.5斤、豬骨6斤、豬頭3.5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死因不明的豬肉及豬骨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被告人葛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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