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0 15:56 瀏覽量:17689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石家莊1月9日電 從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了4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5名被告人分別依法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7月19日租賃他人飯店改成面館以來,為了發面快,從市場購買了4袋“劍石”牌含有硫酸鋁鉀的香甜泡打粉(又名復合膨松劑),在生產銷售的包子中進行了添加使用,已使用5680克香甜泡打粉,銷售獲利約6000元。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含配料硫酸鋁鉀(無水物)47%的香甜泡打粉4320克和正在銷售的包子。經檢驗,鋁的殘留量為26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谷某與丈夫被告人耿某在經營包子鋪期間,在生產銷售的包子中添加使用含硫酸鋁鉀的香甜泡打粉約2500克,銷售獲利約4000元。公安人員現場查獲含配料硫酸鋁鉀(無水物)47%的香甜泡打粉6袋和正在銷售中的包子。經檢驗,鋁的殘留量為21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在經營的老天津包子鋪違規使用泡打粉加工制作包子對外銷售,獲利900元。2018年1月25日,警方在該工作間內發現泡打粉1袋并扣押。經檢驗,該包子中鋁的殘留量為187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案發后,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18年1月下旬,被告人孫某在井陘縣城經營包子小吃店期間,在生產制作包子的過程中,在搟面皮揉面時加入含鋁泡打粉,銷售獲利180元。公安人員現場查獲含鋁泡打粉121克,售出的包子中鋁的殘留量為18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谷某、耿某、于某和孫某均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谷某、耿某、于某和孫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添加劑,人體食用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上述被告人都能自愿認罪認罰,(其中于某系自首)態度較好,無前科,系初犯,有悔改表現,考慮所在社區同意對其進行社區矯正,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近日,法院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對上述被告人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4萬元,違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繳;分別判處被告人谷某、耿某有期徒刑各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二人違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繳;判處被告人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800元,違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繳;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違法所得180元予以追繳。并且禁止5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常言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中,添加使用的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將會給人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從事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的經營者一定要依法依規合法經營,以對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把好每一個關口,真正讓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藥品,切莫見利忘義,賺昧心錢、黑心錢,以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