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7 14:28 瀏覽量:20845 來源:淮海晚報
本報訊 3月6日上午9點,淮安市淮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趙某在泡發7斤魷魚時非法添加甲醛,并賣至菜場,雖然只賺了十幾元錢,但因危害食品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8年6月27日,在淮陰區某蔬菜批發市場內,淮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任某經營的調味品店正在銷售的水發魷魚進行抽樣檢測,發現該水發魷魚甲醛含量為749mg/kg,嚴重超標。2018年8月2日,公安機關鎖定犯罪嫌疑人趙某,經民警電話聯系,趙某自首,并對自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趙某交代,他平時是個油漆工,并不專門發泡魷魚售賣,2018年6月,聽說發泡魷魚能掙錢時,于26日下午在家中加工泡發了7斤魷魚,考慮到正常泡魷魚的話,魷魚容易壞掉,所以就添加了甲醛。第二天,他將這加了甲醛泡發的7斤水發魷魚以13元每斤的價格批發給任某的調味品商行,一共賣了不到100元,除掉成本,賺了十幾元錢。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該條犯罪行為并不以數量、數額為量刑標準,而是以實際行為,只要行為構成犯罪,不關數額大小,都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經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最后,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緩刑期內,禁止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