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6 16:54 瀏覽量:27338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茅臺公司)此前申請注冊“茅臺國宴”商標。記者今日(9月16日)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故判決駁回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2002年10月11日,茅臺公司申請注冊“茅臺國宴”商標,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
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國宴”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故決定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茅臺公司不服,將商評委、第三人郭某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茅臺公司認為,“茅臺”酒作為醬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極高知名度。“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茅臺國宴”是茅臺公司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茅臺國宴”,其中“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
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茅臺國宴”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了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據悉,2018年8月,茅臺公司還曾因注冊“國酒茅臺”商標未果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后其主動撤訴,“國酒茅臺”商標最終也未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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