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7 10:51 瀏覽量:15892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本報訊 (記者羅晨)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布《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辦法》明確,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辦法》提出,開展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將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將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或者將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禁止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此外,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