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 10:25 瀏覽量:12914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征求意見: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就《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
1、為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2、平臺本指南所稱平臺為互聯網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
3、對平臺經濟領域開展反壟斷監管堅持以下原則
營造公平競爭秩序。加強科學有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各方合法利益。
4、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認定或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進行分析。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確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占比重,同時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
(二)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游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臺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傭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5、 不公平價格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分析是否構成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其他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二)該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明顯低于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區域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降低購買價格;
(四)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銷售商品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采購商品降價幅度是否明顯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6、低于成本銷售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分析是否構成低于成本銷售,一般重點考慮平臺經營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排擠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平臺經營者,以及是否在將其他平臺經營者排擠出市場后,將價格提高并不當獲利等情況。
7、限定交易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重點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二是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整體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8、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實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
(二)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對交易條件和方式、服務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價格之外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強制收集用戶信息或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9、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二)基于大數據和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三)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
(四)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10、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反壟斷審查范圍
征求意見稿強調,“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對于未達到申報標準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其他情形。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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