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8 16:24 瀏覽量:18116 來源:中國食品報
“樟樹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樟樹鎮(zhèn)(別名樟樹港)的特產,每年一上市,便成了湖南人餐桌上的“貴客”,盡管價格不菲,但仍然供不應求。隨著“樟樹港辣椒”知名度越來越高,市面上山寨版“樟樹港辣椒”層出不窮。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審審結了一起將“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名,從而侵害地理標志商標權的案件。法院認為,地理標志商標被注冊后,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xù)后,方可使用該商標,故某餐廳將“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名的使用方式為非正當使用,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有關專家認為,這一判決明晰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概念、使用條件和正當使用的情形,對于規(guī)范市場、推動地方產業(yè)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將“樟樹崗辣椒”當作菜名屬侵權行為
2013年,湘陰縣樟樹鎮(zhèn)辣椒產業(yè)協(xié)會注冊了“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中的辣椒(植物),注冊有效期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ldquo;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規(guī)則》中記載了“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生產地域范圍為湘陰縣樟樹港境內的8個村;使用“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產品必須是在湘陰縣樟樹鎮(zhèn)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種植、生產的辣椒;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申請使用“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然而面對可觀的經濟效益,很多餐廳打出相關招牌招攬生意。湘陰縣樟樹鎮(zhèn)辣椒產業(yè)協(xié)會人員在某餐飲公司經營的餐飲店鋪內根據(jù)餐廳提供的菜單,選擇了一些菜肴消費,其中有一款名為“樟樹崗辣椒”的菜品價格為35元。湘陰縣樟樹鎮(zhèn)辣椒產業(yè)協(xié)會認為,該餐飲公司存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遂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餐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相關合同證明“樟樹港辣椒”的推廣情況及零售單價(根據(jù)季節(jié)不同從88元到288元不等)。對此,該餐飲公司認為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并提交了兩張蓋有“瀏陽市某食品商行”印章的送貨單,商品名稱包括樟樹港辣椒,單價為13元。
長沙縣法院一審認為,該餐飲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湘陰縣樟樹鎮(zhèn)辣椒產業(yè)協(xié)會第11056297號“樟樹港辣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遂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餐飲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中院審理后認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商業(yè)標識,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本案中,上訴人是將“樟樹崗辣椒”使用在菜單上作為菜名使用。一般情況下,菜單上的菜名是用于區(qū)別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區(qū)別來源。通常情況下,菜名僅采用“食物名稱或其組合”或“食物名稱+烹調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魚頭”“涼拌黃瓜”等,就足以區(qū)別不同的菜品,而不會涉及具體食物產地,除非該食物的品質與該特定產地有關。
被訴侵權標識為“樟樹崗辣椒”,其中“崗”與“港”發(fā)音相同,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易將“樟樹崗”誤認為是“樟樹港”,就連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其所售商品時,亦表述為“樟樹港辣椒”。被訴侵權標識的表達方式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通常所用的表達方式“地理名稱+產品名稱”一致,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容易聯(lián)想到該辣椒來源于樟樹港,該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質與樟樹港這一特定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關,這正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發(fā)揮的作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品名稱的意圖也是為了將該辣椒與一般的辣椒相區(qū)別,提示消費者該菜品使用的辣椒來源于樟樹港,故該種使用方式系商標的使用。由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功能在于證明該商品的特定品質,故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xù)后,方可使用該商標。即使涉案辣椒確實是來源于樟樹港,上訴人也只有正當使用“樟樹港”地名的權利,故該種使用方式并非正當使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字樣的菜名對外銷售菜品,構成對被上訴人第110562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關于合法來源抗辯,法院認為,考慮到“樟樹港辣椒”的知名度、價格、上訴人的經營范圍、使用方式,可以認定上訴人在銷售該商品時并非善意,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綜上,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加大地理標志保護力度
據(jù)了解,實踐中,侵犯地理標志產品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偽造或擅自使用地理標志進行宣傳、生產、銷售,將相關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近似的標志搶注為商標或者登記為企業(yè)名稱等。
今年實施的《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guī)劃》(以下簡稱《規(guī)劃》)提出,強化地理標志保護監(jiān)管。針對示范區(qū)地理標志產品、高價值產品、熱銷產品和互認互保產品等,加強對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保護力度,嚴格規(guī)范在營銷宣傳和產品外包裝中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加強對相同或近似產品上使用意譯、音譯、字譯或標注“種類”“品種”“風格”“仿制”等地理標志“搭便車”行為的規(guī)制和打擊。《規(guī)劃》同時提出,積極推動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工作,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xié)調的統(tǒng)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有關專家表示,地理標志是凝結了一個地區(qū)集體文化、智慧的結晶,保證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至關重要。建議相關部門不斷加強對商標法、專利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條例等法規(guī)的宣傳,加強知識產權教育,解答企業(yè)關于如何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疑問、傳授經營戶辨別地理標志產品的方法等,不斷規(guī)范企業(yè)合法使用行為,提升經營戶守法經營意識和能力,加大對偽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規(guī)范在營銷宣傳和產品外包裝中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從源頭筑牢基礎,規(guī)范地理標志產品市場。
地理標志商標需合理合規(guī)使用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作為與農業(yè)產業(yè)聯(lián)系最為緊密的知識產權制度,對其進行有效的司法保護,有助于地方農產品和特色產品的品牌建設,有利于夯實鄉(xiāng)村振興的法治基礎,從而促進農業(yè)高質高效、農民富裕富足,推進農業(yè)農村現(xiàn)代化。
有關專家指出,地理標志商標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如去年引發(fā)熱議的“潼關肉夾饃”“逍遙鎮(zhèn)胡辣湯”以及人們所熟知的“五常大米”“西湖龍井”等。
相對于普通商標,地理標志商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商標的功能而言,地理標志商標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特征,而側重于對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證明。地理標志商標對商品來源的識別亦不如普通商標具有特定性,而可能指向符合條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體,并由商標管理使用規(guī)則保障特定的品質標準,承載了特定區(qū)域內群體的商譽;就主體而言,地理標志商標的注冊人是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而使用人是符合使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注冊、管理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略有不同。基于此, 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必須通過使用管理規(guī)則公開相關的使用條件、申請程序等,以使相關主體可以申請并獲得該證明商標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之所以能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形式獲得注冊,是因為地理標志所標識的某一類通用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歸因于生產地的氣候、地質、土壤、原材料等自然因素和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技術、加工工藝、當?shù)貙S屑夹g等人文因素,表明了來自該地區(qū)的某類產品所具有的特殊品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地理標志商標實際上是將公共資源納入了私有權的保護范圍,但是對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并不等同于對公共資源的壟斷。因此,應當合理確定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和禁用權的范圍,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jù)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都w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了上述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故一方面,若商品確實來源于某一產地,相關主體可以按照商標注冊人公布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申請使用該商標;在未得到許可之前亦可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中的地名,即地理標志商標的禁用權不應擴張至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但另一方面,在使用方式上,上述正當使用亦僅限于使用“地名”,該種使用需出于善意,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非“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完整表達。
(王寧 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