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14:37 瀏覽量:24111 來源:中國食品報
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局 王滌非
近年來,“早產食品”備受社會公眾關注。有的食品生產廠家在生產加工食品時虛假標注,使食品在市場上以所謂“最新出品日期”向消費者展示。這種違法現象甚至成為業內的“潛規則”,在現實中較為多發也非常隱蔽,這也一直是基層執法的難點。江蘇省鎮江市某地歷時兩年多查辦一起“早產食品”典型案件,其查辦和法律適用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2022年5月,江蘇省高院在對全省審結的4萬件各類行政案件的篩選中,將該案評為“江蘇法院2021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江蘇省高院指出,本案對于推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出廠檢驗記錄等規章制度以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意義。
查出“早產食品”8000余箱
公司辯稱非虛假標注應免予處罰
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鎮江市某地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該市的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在倉庫發現標稱生產日期為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日的食品(該食品屬于調味品)共計8000余箱。經查,涉案食品提前標注了生產日期,且無法提供生產記錄。某地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
查辦中,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提出申辯理由,生產日期標注錯誤是由于操作失誤,噴碼機在對包裝箱及玻璃瓶進行日期噴碼時出現紊亂,并非故意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且涉案食品經檢驗質量合格,并非假冒偽劣產品。該種調味食品的標簽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的規定,即便標錯生產日期也不具有危害性,要求依據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文件的規定免予處罰。
當地市場監管局執法意見認為,食品企業是生產主體,有責任確保所有設備正常,不能以設備故障作為借口規避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且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食品標簽內容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生產日期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同時規定“標簽應真實準確不得欺騙或誤導消費者”。雖然涉案食品按《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3.1條款規定可免于標示保質期,但絕不意味著可以提前標注尚未到來的生產日期。該公司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也不具有減輕處罰的情形。2020年4月,當地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所有違法生產的產品,罰款190余萬元。
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上級市場監管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上級市場監管局對處罰決定予以維持后,該公司又提起行政訴訟,將市、縣兩級市場監管局訴至法院。2021年9月、12月,區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二審判決,均對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予以支持,駁回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虛假標注生產日期
嚴重違背生產過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這種提前標注生產日期導致食品“早產”的行為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虛假標注?如果認定為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罰?
食品“早產”, 雖然有些食品經檢驗其理化指標是合格的,但并不意味著食品合法。法律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系統、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對合法食品的要求也遠不止于檢驗合格,例如過期食品即便檢驗合格也應定性為違法食品。從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是在生產環節弄虛作假,嚴重違背食品生產過程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要求。這種行為反映出企業對食品安全的漠視,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弄虛作假讓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部分食品如鹽、醋、固態食糖可免于標示保質期。但生產日期是食品的必須標示項,并不在豁免之列。生產日期必須真實、合法,虛構食品保質期顯然是違法行為。涉案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與必須標注生產日期,兩者并不矛盾。
保質期有兩層法律含義:一是作為保質期的起算點,據此計算某食品是否處于保質期內。二是為食品溯源提供真實準確的數據,如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通過生產日期溯源調查。虛假標注使得食品無法追溯,帶來極大風險。食品安全法將此行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處罰力度最高達20倍罰款,屬于該法第二嚴厲的罰則。
不屬于初次違法
觸及安全底線不能免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免予處罰作出原則性規定: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經查,A食品生產有限公司不屬于初次違法,對于違法行為是否輕微,應對照案件查辦時有效的《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考量。該規定列舉食品安全類輕微違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項目,本案情形并不包含在內。規定還明確,對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得免予處罰。本案中,該公司作為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食品安全法最基本的規定,采用虛假標注的方式生產“早產食品”,且無法提供生產記錄,已觸及食品安全底線,綜合研判后決定不得免予處罰,屬于過罰相當。
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確保自身產品標簽標注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其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既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但歸根結底還是產出來的,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底線,才能切實履行自身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一個影響安全的細節都容不得絲毫松懈,即便看似微小的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這是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所在,也是貫徹落實食品藥品領域“四個最嚴”要求、筑牢食品藥品安全堅固防線的具體執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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