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4 09:10 瀏覽量:22945 來源:中國食品網
中國食品網訊(葉青)茅臺誠摯道歉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撤銷。8月13日晚,茅臺集團刊登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并“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聲明宣布,茅臺集團在聲明中表示,“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茅臺集團充分尊重,也樂于接受。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茅臺集團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并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今年7月,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就不予注冊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同時,茅臺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這緣起于此前茅臺集團兩度申請“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均被駁回。
茅臺集團多年前就向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提交使用“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但2016年年末,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注冊。
茅臺集團不服這一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今年5月25日,商標委作出決定,再度對這一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5月25日發布的《關于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中明確寫道,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國酒茅臺’,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雖含有‘國’字,但并不屬于‘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