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5 10:13 瀏覽量:26487 來源:中國食品報
本報訊(記者楊曉晶)農業農村部日前公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3899號建議的答復》。關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予以合并聯合出具電子合格證,農業農村部在答復中稱,將加強調查研究、分析論證,按照信息可溯、憑據可查、真偽可辨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完善生豬定點屠宰相關證章標志管理,同時指導地方做好其他動物屠宰證章標志管理,在發揮證章標志肉品質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同時,更大程度為企業提供便利、節約成本。
農業農村部在答復中表示,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是《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對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是生豬產品質量合格的法定憑證,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體現,是生豬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和銷售等環節的重要前提。《條例》規定,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產經營的生豬產品,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查驗供貨者生豬產品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目前,全國16個省份根據《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生豬以外的牛、羊、禽等畜禽屠宰進行規范。全國人大正在組織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增設畜禽屠宰一章,從法律層面明確包含檢驗制度在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基本制度,統一規范畜禽屠宰管理,保障上市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的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證明。檢疫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法律依據、證明內容、出具主體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合并。
針對出具電子合格證事,農業農村部表示,近年來,山東、河北等地開展了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試點,在規范企業出證行為、完善產品追溯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探索。下一步,農業農村將繼續支持相關省份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試點,探索推進無紙化出證,完善電子合格證查驗認可機制,降低企業在合格證印制等方面的運營成本。針對肉品品質合格標識加施措施以及電子質量追溯等相關建議,農業農村部將加強調查研究、分析論證,按照信息可溯、憑據可查、真偽可辨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完善生豬定點屠宰相關證章標志管理,同時指導地方做好其他動物屠宰證章標志管理,在發揮證章標志肉品質量安全保障作用的同時,更大程度為企業提供便利、節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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