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09:56 瀏覽量:17951 來源:寬窄研究院
品牌之爭、商標糾紛,在商業經濟時有發生,也不足為怪。而這兩個酒業角色出現,必定會引起關注。
近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郎酒與夜郎古酒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一審判令郎酒勝訴,并要求夜郎古酒向郎酒賠付1.96億元。
郎酒勝訴!
這份“民事判決書”中的判決結果如下:
這份“民事判決書”中的判決結果如下:
這份“民事判決書”中的判決結果如下:
據貴州夜郎古酒業官方微信號一份聲明稱:2024年11月8日,我公司收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該一審判決認定我公司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我公司等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我公司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我公司等被告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我公司等被告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402,395元。
這是11月11日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與郎酒公司的商標糾紛案發布的聲明。
這份聲明中透露,一審判決已裁定夜郎古酒及相關被告需向郎酒公司作出賠償經濟損失,夜郎古酒表示,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此商標糾紛,也有相關業內人士認為,“夜郎古”這一名稱源于夜郎古國,從另一角度看,“夜郎古”商標應該考慮使用的合理性,是否應該屬于社會“共有資源”,也值得思考。
在以上法院的判決書中的“判決”也可看出,關鍵點在于“夜郎莊園”與“郎酒莊園”,是否近似容易混淆,或是否是有意為之,其實明白人都知道。
“郎酒、夜郎古”商標糾紛之爭,會如何持續?靜觀其變,自有公論。
對此,你怎么看?歡迎來聊。
(寬窄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