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9 10:40 瀏覽量:10795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解讀:食品安全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賠償處罰的規定,目的在于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不法分子假借“打假”的旗號,實則為自己牟利,以“知假買假”“尋假買假”等方式,采取敲詐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經營者索償,偏離了立法的初衷。職業打假造成了諸多方面的社會危害:破壞市場經營環境,動搖消費信心;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職業打假并不能有效提升食品行業的生產經營水平。在當前的新階段,政府將“職業打假”列為整治對象,對惡意打假“零容忍”。
解讀專家: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名譽副理事長、中國農業大學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 羅云波
建議:建議執法部門及司法系統通過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從法理層面探討職業打假認定的合規性,從操作層面提高職業打假認定的可行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面對職業索賠人,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媒體應客觀、準確地報道相關事件,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消費者理性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