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11:51 瀏覽量:19453 來源:中國食品網
近期,金堂縣市場監管局堅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聚焦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農產品銷售、餐飲加工等重點領域,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持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查辦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品安全。為發揮案件的警示作用,現發布10起典型案例。
一、四川真食在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經查,真食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底購進了辣椒面攪拌機、辣椒粉碎機、花椒粉碎機等設備,開始從事辣椒面、花椒面的的生產加工,但未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書,構成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且當事人未配備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無殺菌、消毒工序,生產后也未對成品進行出廠檢驗或送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構成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的違法行為;另,當事人在生產加工的辣椒面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廠名、廠址,構成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
2024年11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設備、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金堂縣竹篙鎮貝歌副食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經查,貝歌副食店為食品銷售小經營店,2024年8月2日銷售給消費者1袋超過保質期的洽洽香瓜子,經現場檢查,在其銷售貨架上仍擺放有1袋過期的涉案產品。
2024年10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三、金堂縣十匯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螺絲椒(辣椒)和過期火腿腸案
經查,十匯超市于2024年8月11日向消費者銷售了超過保質期的潤口香甜王火腿腸,另外,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經營的螺絲椒(辣椒)噻蟲胺項目檢驗結果為0.12mg/kg,超過了執行標準GB2763-2021≤0.05mg/kg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不能說明進貨來源,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2024年10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成都市金堂縣勇酒酒業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高粱酒案
經查,勇酒酒業于2024年6月19日生產10元高粱酒100公斤,經抽樣檢驗,該10元批高粱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0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金堂縣淮口鎮天天鮮中餐館使用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泡紅椒案
經查,天天鮮中餐館制作家常菜使用的泡紅椒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實測值是0.21g/kg超過了該項目≤0.1g/kg的標準,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1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金堂縣望哥鮮肉經營部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經查,望哥鮮肉經營部為食品小經營店,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經營的黑腳雞(雞肉)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不能說明進貨來源,未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2024年11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金堂縣白果鎮李陳記饅頭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經查,李陳記饅頭店為食品攤販,在金堂縣金匯市場內制售饅頭,經抽樣檢驗,涉案批次白饅頭在加工過程中超食品添加劑范圍使用了含有甜蜜素成份的“科甜素復配甜味劑”,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1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金堂縣五鳳鎮邊城農家樂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經查,邊城農家樂在廚房內使用超過保質期的保寧料酒、盤中餐壓榨玉米胚芽油、李雙甜面醬等食品原料制作各種炒菜、燒菜,且當事人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千禾黃豆醬油。
2024年11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九、金堂縣趙家鎮金圣掛面加工廠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經查,趙家鎮金圣掛面加工廠為食品小作坊,自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當事人為使得雞蛋掛面的色澤更黃更好看,在制作雞蛋掛面的過程中添加了檸檬黃,經對當事人加工的雞蛋掛面(生產日期:2023-10-10)抽樣檢驗,檸檬黃實測值為0.015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9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成都興放牛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經查,該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清水玉米筍經銷售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實測值0.245g/kg,高于標準指標≤0.1g/kg的規定,檢驗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不合格”。
2024年11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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